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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最高法公布15起2014年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2)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6月30日 13: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案例5

  福建福州中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送达文书案

  ——台湾法院协助大陆法院成功送达

  (一)请求事项

  2013年7月 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发出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向台湾居民郭某某、倪某某及乔福塑胶(福州)有限公司送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倪某某及第三人乔福塑胶(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司法文书。

  (二)办理结果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根据福州中院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及时完成了向3名受送达人的送达,其中向2名被告直接送达,向1名被告寄存送达。本案有2名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福州中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成功完成送达并及时反馈,有力地促成了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成功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6

  京黑豫粤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

  ——多地法院和多家银行共同协助完成电信诈骗案取证

  (一)请求事项

  2014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第1030056467号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4年度易字第947号诈欺案件之相关材料,请求协助查询20个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基本资料、账户交易明细表,并依账户交易明细表内汇款记录,调取被害人汇款时所填之汇款单,查明被害人为何人,并制作笔录。

  (二)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台方请求书后,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及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据台方起诉书所述,被告人江某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内的“车手”,使用20张大陆银联卡,通过台湾地区的ATM机大量领取诈欺被害人汇入人头账户之款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就被告人涉嫌诈欺向台湾台中地院提出刑事检控。

  根据台方提供的涉案信息,案涉的银行账户较多,但仅有各银行卡的类别银行名称,而无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相关信息。为确定具体协助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首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确定涉案20个银行账户所涉及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尔后根据开户银行名称所在地将有关材料转送北京、黑龙江、河南及广东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协助。

  北京高院在协助调查所涉12个银行账户过程中,首先根据已经确认的12张银联卡分别归属于北京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北京农商银行等8家银行,前往该8家银行查到开户人信息资料、联系电话以及该银联卡涉案期间的所有账户往来明细。然后通过银行预留的开户人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分别与12名开户人一一进行电话联系,但仅联系到1名开户人刘某。其他开户人的电话经多次拨打或者无人接听、或者无法接通、或者已停止使用,对此,承办法官一一作了工作记录,并对唯一联系到的开户人刘某,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与涉案当事人刘某的谈话内容、账户交易明细及北京地区无人报案的情况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利用了刘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将从他人处骗得的赃款汇入到这些账户并迅速转走。承办法官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完成涉及北京地区的8家银行账户资料的调查,并对12张银联卡的2271条信息进行分析,形成了《调查笔录》、与各开户人的电话联系《工作记录》及《调查取证说明》等证据资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和道里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相继通过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在收到取证结果后及时对台予以回复。

  案例7

  沪苏琼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请求分配剩余财产事件调查取证案

  ——多地法院协同完成取证

  (一)请求事项

  2014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1年度重家诉字第26号请求分配剩余财产事件相关材料,请求协助查询台湾居民陈某某在大陆之资产明细及其在大陆开设账户于2008年9月18日之余额为何。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再次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补充调查取证请求书,请求协助查询台湾居民陈某某是否买受三亚某假日酒店之房屋。

  (二)办理情况

  虽台方第一次请求查询事项较为宽泛,但据台方在其所附材料的“民事申请调查证据暨答辩状”中提供的陈某某在大陆的财产线索(包括不动产及银行账号),本着尽力协助和尽可能协助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确定协助法院,并于2014年1月13日分别向上海、江苏、海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相关材料。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将台方补充调查取证请求书转送海南高院。在协助中,因上述财产线索涉及多个银行账户且互有交织,沪苏琼三省市有关法院本着通力合作、尽力协助精神,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协助。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及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调取的证据材料或查询结果按照程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4年5月16日将有关人民法院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回复台方。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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