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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收买被拐卖儿童被判刑 “视如己出”也违法

2018年07月06日 19: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太原7月6日电 (刘小红)记者6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忻州市偏关县一对夫妻因结婚多年未生育,便从他人手中购买被拐卖而来的婴儿,最终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李某与任某结婚多年未生育,欲抱养一名孩子作为夫妻二人的子女。2016年1月6日,李某与任某通过田某居间介绍,以23500元的价格抱养了李某一(另案处理)与田某豹(另案处理)所生的一名非婚生女婴,取名李某鑫。现李某鑫已年满两岁,生活及身体状况良好,李某与任某夫妻二人待李某鑫视为己出。

  偏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23500元的价格抱养被拐卖的婴儿作为亲生子抚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解救时,被告人李某没有阻碍,积极配合解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为了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我国在严厉打击人贩子的同时,也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惩罚,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自己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是自己处于慈悲心而为,是在做好事,是想帮助那些失去父母的孩子找到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有人认为,收买儿童后,自己视如己出,没有虐待孩子,应当不追究责任。

  对此,偏关县人民法院法官告诫广大群众,法律所保护的是人格的尊严,人是不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罚。对于那些不能生育、对孩子有着巨大渴求的家庭,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领养,切莫以身试法,最后“人财两空”。(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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