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法院将法庭“搬”到渔港码头 开庭审判涉渔公益诉讼案
中新网扬州6月5日电 (记者 崔佳明)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搬”到了高邮湖石工头渔港码头,对一起禁渔期渔民在天然水域非法用电捕鱼55千克、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当日,高邮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庭审前,被告人陈某与陈某某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在社会各界人士及周边渔民的注视下将8050.80元购买的鱼苗全部投放到高宝邵伯湖。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8时至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在高宝邵伯湖禁渔期内,采用由被告人陈某负责驾驶12马力水泥船、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控制电舀的手段,利用电捕鱼工具实施电捕鱼作业,非法捕捞黑鱼、鳜鱼、鲫鱼等渔获物合计55千克。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在电捕鱼现场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后,向渔政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公益诉讼起诉人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后,鉴于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遂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委托,扬州市江都区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宝应湖渔业生态资源损失的评估报告,证明涉案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损失额共计为8050.80元。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向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账户连带缴纳放流鱼苗费用人民币8050.80元、评估费用人民币241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