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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帮在押人员伪造立功证明材料被判徇私枉法罪

2015年07月09日 17: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惠州7月9日电 (严初 卢思莹 周小平 彭佳贝)笔者9日从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惠东县狱警朱某帮在押人员伪造立功证明材料被判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朱某系广东惠州市惠东县看守所民警,2012年12月份,其在担任惠东县看守所深挖扩线组组长期间,在明知在押被告人霍某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接受其同事吴某(另案处理)及霍某亲属殷某(另案处理)的请吃和委托,答应帮助霍某检举立功。

  朱某伙同谭某(已逮捕)通过伪造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的手段,共同虚构霍某提供线索抓获“闰某现金被抢劫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杨某的事实,并以此为由为霍某制作了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2014年5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霍某立功材料时,发现了上述材料系伪造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证明,朱某的人口信息,谭某的户籍资料,谭某调入刑侦大队工作的证明,上诉人霍某检举杨某抢劫案的立功材料,《关于被告人霍某检举杨某抢劫一案的情况说明》,《关于朱某在看守所工作的情况说明》,惠东看守所深挖犯罪检举线索,《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惠东县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实践方案》,广东省公安机关开展深挖犯罪工作暂行规定,霍某的刑事判决书;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惠州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伙同他人所伪造的立功材料被及时发现,未造成错误裁判,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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