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三“校长”合作办学 虚报学生信息骗取国家助学金
中新网南京5月27日电 (朱志庚 李东艳)徐州的陈某与南京某高级技工学校签约合作办学后,与副校长戴某商议,虚报学生资料注册学籍,骗领国家助学金。案发后,陈某举报同样办学的王某。5月27日,该起诈骗案件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戴某当庭翻供,不认为自己犯有诈骗罪。
据公诉机关审查,2011年7月,作为徐州某汽车服务公司法人的陈某与南京某高级技工学校签约合作办学,成为该校在徐办学点的校长,戴某是该办学点教师。招生结束后,陈某与戴某商议,由戴某从其他中学教师处获取初中毕业生的毕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由陈某选取45份连同实际在校生的资料一起报给总校注册学籍,骗取国家依政策发放的中职学生资助卡45张。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总校向这45张资助卡发放助学金共计人民币17.9万元,陈某从中提取17.365万元用于办学支出及个人使用。2012年3月,陈某又与南京一家技工学校合作办学,与戴某商议后,以同样手段向南京该技工学校虚报57个学籍并申领相应资助卡,后因此资助卡需卡主人持身份证激活,遂以学生流失为由退了这些卡。2014年1月至7月,陈某安排几个在校学生使用陈某事先伪造的临时身份证先后激活38张资助卡,陈某从中取款8.36万元。
2009年上半年,王某也是使用陈某同样的手段,与戴某商议后,从南京某高级技工学校骗领25张资助卡,并提取3.58万元用于办学支出及个人使用。
2014年7月12日,一同学按照陈某安排激活资助卡时被发现致案发。陈某随后揭发了王某的犯罪行文。
27日上午9点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三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年近六旬的戴某在被告席上涕不成声,经合议庭多次提醒,才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在随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戴某陈述自己没有诈骗,其次也没有与陈、王商议,只是按照他们的安排去做的。
通过第一轮的法庭辩论,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为:1,陈某是否能构成自首并减轻处罚。57张卡的性质认定是未遂还是犯罪终止。3、认定戴某构成诈骗罪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中陈某和王某的供述能否做为共同犯罪的证据,证人黄某的工作时间是否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内是否了解当时的事发情况。对于起诉书指控陈某、王某骗取资助金和学生信息全部由戴某提供缺少证据证实。4、对王某减轻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当日下午18时庭审结束。合议庭宣布,鉴于本案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定罪量刑的不同意见,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具有典型性,且较为复杂,因此该案不当庭宣判,延期另行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