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查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多为濒危野生物种
中新网宁波9月2日电(见习记者林波 通讯员董楠)9月2日,宁波海关查获一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包括:大象头骨1个、象牙制品1158件、河马牙齿制品、鳄鱼类制品、蟒蛇皮及其制品、将军巨蝎标本等若干,总价值超过280万元。这些动物制品经权威机构鉴定,大多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有明确列名,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珍贵动物制品。
目前,海关已将这批查获的珍贵动物制品移交给宁波市林业局。
据了解,2012年5月宁波海关在对一批来自非洲国家、申报品名为“木制装饰品”的进口货物进行查验时,查获了这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该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判决,几内亚籍被告人巴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驱逐出境,查扣的珍贵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宁波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该批没收的珍贵动物制品依法移交宁波市林业局。
据悉,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按照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或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