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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遗留化武案中国原告败诉 梳理逾十年索赔路

2014年10月30日 14: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0月30日电 综合报道,2003年,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侵华日军遗留的化学武器导致1名中国人死亡,40多名中国人受伤。中国受害者与遗属向日本政府提出要求损害赔偿诉讼。然而,近日,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中国原告方面上诉,中国原告确定败诉。

  自2003年事发至2014年中国原告确定败诉,历经11年,受害者备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数次进行上诉。受害者曾表示,诉讼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就是让日本政府制定政策,对受害者的一生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

  事件回放

  2003年8月4日早上4时,齐齐哈尔市一公司的挖掘机在施工时,挖出5个金属罐,其中1个不慎被当场挖破。当天9时,5只金属罐中的4只被两民工转卖给一小贩。小贩将金属罐切割时,造成罐内油状溶剂外泄,现场多人被感染。这次事件有44人受到毒气感染,1人死亡。中日双方专家对5个毒剂罐的权威鉴定表明:5个毒剂罐为日本侵华遗留下来的芥子气毒剂罐。

  此后,齐齐哈尔市“8·4”毒气事件受害者分别在齐市和日本东京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控诉侵华日军在中国遗留毒气弹给他们造成的终身伤害,要求日本政府作出真诚的道歉,并给予赔偿。

  事后处理

  据悉,事发后,中日双方将用近一个月时间对齐齐哈尔市日军遗弃化学武器进行处理。作业的主要任务是对保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地区的不明炮弹等实施X光鉴别,在确定弹种的同时对化学弹进行密封包装,使炮弹能安全保管到正式销毁。

  当时,参加作业的有联合国官员及中日两国政府外交官员、军方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约100多人。作业以日方为主体,中方协助进行,中日两国各编制作业团进行回收。

  据介绍,当时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地区的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临时托管库,储藏着近些年发现的部分化学炮弹。由于长期存放,一些弹体腐蚀严重,如不及时处理,将有可能出现毒剂泄漏,污染周围环境,造成人员损伤。

  要求道歉

  8名齐齐哈尔市“8·4”毒气事件受害者事后前往日本东京,与日本茨城县鹿岛郡神栖町井水化学毒剂泄漏事件受害者青冢美幸一家,以及日本律师和中日友好人士参加了交流会,控诉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的祸害,讲述各自的不幸遭遇。

  接受日本媒体采访时,受害者和家属分别陈述了受害后的痛苦和精神压力,以及对今后生活的极度不安。他们要求日本政府作出真挚的道歉,并给予受害者在医疗、学业以及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中国律师表示,他们将与日本政府就此进行交涉,如果日本政府不答应这些要求,他们将诉诸法律手段,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2004年2月1日,35名齐齐哈尔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受害者正式与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决定对日本政府提起民间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正视历史责任,向中国受害者谢罪和赔偿。

  2004年3月,齐齐哈尔“8·4”事件诉讼原告团在齐齐哈尔市组成,将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007年1月25日,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的48名受害者及死难者家属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据中方律师罗丽娟介绍,2003年发生的齐齐哈尔“8·4”事件之所以在3年后才提起诉讼,是因为此前受害者在中国战争受害者赔偿请求案件律师团(简称日本律师团)的支持下曾多次赴日与日本政府交涉,希望日本政府能够对战后遗留化武问题的受害者提供长期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但3年过去了,日本政府至今没能做出有诚意的答复。依据日本现行法律,如果受害者再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诉讼时效就将过期。

  2007年6月4日,齐齐哈尔“8·4”事件毒气弹受害者代表及中方律师抵达日本东京。6日,“8·4”受害者诉日本政府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开庭。

  据了解,此次开庭,齐齐哈尔“8·4”事件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5项诉讼请求:一、要求日本政府承认“8·4”事件的侵害事实,并对受害者作出真诚的道歉;二、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者提供医疗保障;三、要求日本政府努力实施对化学武器受害者中毒疾患进行根治的医学研究;四、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者实施劳保待遇,为受害者子女提供在成长发育过程中适宜的教育、就学援助等生活保障;五、要求日本政府积极向中国政府提供有关侵华战争时期日军关于化学武器的制造、配备、使用等相关资料,以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2010年5月24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难以认定日本政府负有法律责任为由,驳回了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国家赔偿的诉求。事后,40多名受害者一致要求上诉。

  2012年9月21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就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中国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国家赔偿的诉求。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多名受害者23日表示,不接受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将坚决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2014年4月28日,“中日律师与日遗毒气受害者听证会”在侵华日军第731部队罪证遗址办公大楼进行,来自日本的南典男等5位律师与12位遭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害的受害者面对面交流,以进一步帮助他们进行申诉。

  2014年10月2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决定驳回中国原告方面上诉,中国原告确定败诉。

  日军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问题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为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大量开发和研制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夕,侵华日军为了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遗弃。解放后,中国各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陆续发现被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目前,在中国华中、华东、华南地区均有发现,其中以东北地区最为集中。

  解放初期,中国发生多次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中国政府曾力所能及地自行销毁了少量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但由于受到当时条件所限,不少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不得不暂作掩埋处理,待有条件时再作销毁。其后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有关部门也都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尽可能避免再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中日两国政府于1999年7月正式签署《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表示铭记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承认在中国遗弃了化学武器,承诺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

【编辑:何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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