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物普查情况
中新网呼和浩特12月20日电 (张林虎)20日,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范树阳介绍,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区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据悉,为推进内蒙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此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各项工作进行了明确。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为内蒙古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并对普查内容和普查技术路线、普查经费等进行了明确。普查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