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
中新社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中医药法(草案)(简称“草案”)21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中国拟立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
21日,受国务院委托,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目前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
对于草案的总体思路,王国强表示,一是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二是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三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四是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制度作适当调整。
王国强介绍说,草案主要内容包括:1.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一是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二是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草案规定,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三是保持中医药特色。四是强化政策支持和保障。2.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3.强化监管,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4.完善中药管理制度,促进中药发展。一是提高中药材质量。二是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三是促进中药制剂发展。5.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一是完善学历教育。二是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三是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
草案还规定了支持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作了衔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