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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法官感慨: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

2014年09月04日 06: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漯河9月4日电(记者吴扬)近日,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副庭长法官谌宏民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大倒苦水。感慨: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

  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查明的事实:2003年至2008年,漯河市民程建伟多次向周颍借款,用于做生意。周颍和程建伟经过对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程建伟借周颍现金155万元;程建伟于2012年10月8日还款30万元;2012年10月底还款80万元,余款于2013年元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款,余款按月息2分计息;协议之前的借条全部作废。协议书签订同日,程建伟又为周颍出具155万元的借据一份。协议签订后,程建伟仅于2012年10月8日还款30万元,余额125万至今未还。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2013年7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法院认为,被告程建伟欠原告周颍借款125万元属实,有协议书、借据在卷佐证,即使被告缺席,亦足以认定。依据……之规定判决:被告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颍借款125万元及利息。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程建伟上诉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谌宏民担任本案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宗欣、代理审判员刘继伟共同审理了此案。

  2014年5月1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周颍借款本息96.35万元,其中本金21.34万元并从2014年6月1日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由于漯河中院判决程建伟应归还的金额与周颍认为程建伟实欠自己的金额少了近30万元,引发周颍的强烈不满。

  该判决下达后,周颍遂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申诉,同时向相关部门控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谌宏民枉法裁判。

  周颍在控告书除了指责法官谌宏民在判决书中混淆和规避足以证明程建伟欠款的关健性证据借款《协议书》和“借据”外,并借故认定《协议书》和“借据”无效。同时指出,由谌宏民自导自演的判决书中存逻辑错误。如判决书中称:“被上诉人(周颍)出借的资金会产生利息,上诉人(程建伟)归还的资金也会产生利息”,并将程建伟归还钱产生的利息从其欠款中扣除。

  “还钱还要生息,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周颍气愤地对记者说。

  周颍同时控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于2014年5月16日即已下发,但直到8月8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将判决书转交给一审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其间时间相差82天,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谌宏民的这一作法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对于程建伟与周颍借贷一案的终审判决及周颍反映的问题,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主持工作)谌宏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判决没有问题。但对判决书中出现“上诉人(程建伟)归还的资金也会产生利息”这句话,谌宏民承认,此句表述不准确。但谌宏民强调,尽管这句话表述有问题,但在计算双方的借还款金额上,他特别请专业人士进行了计算,有列表,没有问题的,判决是准确的。

  对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终审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与实际转发到一审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时间相差近3个月一事,谌宏民法官解释说,判决书落款时间只是案件合议庭的合议时间,并不是法院判决书下达的真正时间。落款时间与判决书下达时间相错一两个月也是正常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但当记者提出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时,谌宏民回答说,“我没有,你去问最高院”。

  解释完上述问题后,谌宏民随后在和记者聊天中大倒苦水,大谈当法官的不易。谌说,比如这个案件,程建伟是省会某领导的亲戚,这位领导给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邵成山打招呼,让邵关照程建伟一案;邵主任给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王晔打招呼让王关照程建伟一案;王晔又给我招呼让我关照程建伟一案,你说我能不听吗?!虽然王晔现在不是副院长了,但还是审委会成员,毕竟是老领导,你说我怎么办。“老弟,当法官真难呀!”

  谌宏民告诉记者,在程建伟和周颍借贷一案中,如果按照领导的意思,给周颍判的要比现在判决书中的金额少的多,是我极力说服领导,并在审理过程中想办法认定对周颍有利的证据,才有现在这样的判决。结果,周颍不领情,还把我给告了,你说做法官难不难?!你有时间帮我劝劝周颍,已经不少了,再打下去对她更不利。

  “我是漯河中院最公正的法官,这个案件是我判的最失败的案件,周颍和程建伟都向省高院都申诉了。我一片苦心,两边都不落好。”谌宏民说。

  王晔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据报道,王晔因长期托欠农信社贷款拒不归还被媒体曝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王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借了农信社贷款后不仅拒不偿还,还发表失信言论,严重违反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官职业操守,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造成十分恶劣影响。据此,河南省高院决定给予王晔记大过处分,同时建议漯河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漯河市委、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王晔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职务。漯河市委、市纪委作出支持河南省高院对王晔的处理决定。

  9月3日上午,记者分别致电漯河市人大邵成山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晔,两人均否认与此案有任何关系。邵成山表示,他都不知道程建伟是谁,某领导也从未给他打过电话。王晔则给记者回短信说:“我不认识程建伟,也从没有见过这个人。从未有过任何人向我说过求情的话。我本人从未向任何人说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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