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害占四川未成年人案大比重 受害人以女童居多
中新网成都5月28日电 (记者 安源徐杨祎)记者28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1月至今,四川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31件,依法判处701人,补偿经济损失278万余元。其中,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453件,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案件78件。
根据四川法院系统审结案件显示,未成年人案件呈现出人身侵害案件比重大、未成年被害人以女童居多、对涉案罪犯的惩处总体上体现从严等特点。
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的情形居多,占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总数的80.6%。主要分为五类情况:一是邻居、教师、网友等熟人对反抗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行为;二是行为人以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三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行为;四是个别监护人出于泄愤等极端情绪实施虐待、威逼等行为,导致未成人死亡或身心受损;五是以谋利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卖、拐骗行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未成年被害人以女童居多。以泸州地区为例,2013年以来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的共计51件,被害总人数为73人。其中,14岁以下的女童45人,占61.64%。年龄小,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缺乏家庭关爱等成为14岁以下女童在未成年被害人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原因。
而在已判处的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38.05%;拐卖、拐骗儿童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57.14%;绑架未成年人案件的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该类罪犯总数的100%。上述情况,充分体现了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要求,足以表明四川全省法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鲜明态度,对减少和预防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主要成因,包括:是熟识关系致使被害人丧失警惕或束手无策;未成年人教育缺失;家庭保护监管不力;被害人的反抗意识和自制能力较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