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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报社涉嫌侵害他人署名权被起诉索赔

2016年07月15日 16: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柳州7月15日电(林馨 李佳)广西柳州一报社在刊登文章时,涉嫌将享有署名权的彩调剧《刘三姐》剧本功劳归结他人,被彩调剧《刘三姐》作者子女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该报社构成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五万元人民币。15日,该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1月17日,柳州市一报社旗下子报副刊登肖杰明投稿文章《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文中称“电影《刘三姐》是根据柳州彩调剧《刘三姐》舞台剧本改编的,而彩调剧又是根据民间故事《刘三姐》改编的”同时叙说“这可能是较早的刘三姐文学作品。”并评论“这个民间故事不管是彩调剧《刘三姐》还是电影《刘三姐》都被吸收进去,没太大的改变,这是肖甘牛的贡献。”

  享有彩调剧《刘三姐》剧本署名权的邓昌伶,其四子女作为继承人享有该剧本著作权人资格。四子女认为该文章中的表述将彩调剧《刘三姐》功劳归结于肖甘牛“贡献”,严重损坏他人署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将该报社诉至法庭。

  当天庭审中,四原告代表律师称,原告父亲邓昌伶于1953年创作了《刘三姐》剧本,这一智力成果具有完整的独创性。柳州彩调团根据该剧本完成了彩调剧《刘三姐》第一方案初稿,相继又完成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戏剧作品,这些戏剧作品都是根据邓昌伶同名剧本改编[已在高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七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9月,邓昌伶取得由广西版权局颁发的彩调剧《刘三姐》剧本署名权。近10年后,涉案文章将彩调剧《刘三姐》全部归功于肖甘牛和肖丁三,把邓昌伶的作品归功于肖甘牛的贡献,是侵权行为。

  原告还认为,被告侵犯了彩调剧《刘三姐》剧本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刻画人物中“莫怀仁”在涉案文章中被称为“莫坏人”,这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对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至少两次在该报纸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人民币。

  被告派代表律师出庭,该律师辩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其表示,1956年9月份发行的全国的《新观察》杂志发表了柳州市作家肖甘牛与儿子肖丁三合作的民间故事《刘三姐》。而肖杰明文中认为彩调剧《刘三姐》是根据民间故事《刘三姐》改编,属于评论性的个人观点,其肯定肖甘牛对民族文化贡献的同时,未否定包括邓昌伶在内的其他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而将“莫怀仁”称为“莫坏人”属于文学创作的需要。刊登该文被告未从中牟利用,也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庭审上,原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而被告则表示,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的文字作品,但是却无法提供该作品的正式文本,在此情形下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过上午庭审后,法庭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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