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城乡居民低保条例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中新网重庆3月29日电 (钟旖)29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
“现实中,有的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没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也存在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现象。”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春焱透露,针对骗保问题,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的法律责任。”
刘春焱称,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使其更加规范地为居民提供服务。草案提出,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公示内容的异议处理方面,草案规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此外,草案还对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概念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外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