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禅城法院实行定期宣判新规
中新网广州5月22日电(索有为 何娟 邱小华)记者22日从广东佛山禅城法院获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该院于5月1日正式出台《定期宣判实施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20日内进行开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30日内进行开庭宣判。当事人只要到庭宣判,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广东佛山禅城法院此举旨在防止败诉方以恶意拖延领取裁判文书的方式,影响文书的上诉期和生效期。
据禅城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实施,改善了以往以邮寄送达替代当庭宣判的模式,有效防止了败诉方以恶意拒收邮件来拖延上诉期和生效期的行为,方便了胜诉方及时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文书。
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对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规定得更具可操作性,当事人只要到庭宣判,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其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对于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均不到庭的,仍然采取常用的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上述案件的上诉期,从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之次日起算。
针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办法》对于有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开宣判的情况有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且在宣判之日起计算的上诉期内向法院陈述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其上诉期从裁判文书实际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其在自宣判之日起计算的上诉期满之后向法院陈述理由的,可以申请再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