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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司法“七重奏” 福建呵护绿水青山“高颜值”

生态司法“七重奏” 福建呵护绿水青山“高颜值”

2020年09月24日 1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福州9月24日电 (郑江洛)“非法采矿行为常常是挖出了‘金山’,却毁了‘青山’。”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池力感触尤深。

  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2010年前后,沈某洪、沈某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在竹林空隙钻注液孔、安装水管、开挖沉淀池等形式,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对山体稳定性造成极大破坏。其中,沈某喜非法采矿行为导致当地山体滑坡,致使一名村民被掩埋死亡,还可能产生小崩小塌或水土流失等灾害。

  池力说,南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破坏矿山资源案件中,探索“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及时消除公共危险,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使矿山企业摒弃了损害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

  “削填引种”让矿山隐患化险为夷,是福建打造“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生态修复体系,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全方位”司法保护的一次创新和拓展。目前,福建唱响“补种复绿”“削填引种”“增殖放流”“引流冲污”“固坝填石”“海砂回填”“生态修复令”等生态修复“七重奏”,呵护绿水青山“高颜值”。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非法采矿、盗伐滥伐、失火烧山等毁林类案件日益增多,植被毁坏、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现象频发,使生态司法保护面临严峻考验。

  1991年,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梁某华失火烧山一案中大胆尝试,判处被告人就地承担造林义务,在火烧山林处更新造林100亩,并明确判令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生态修复。

  “这是中国法院首创的‘补种复绿’林木修复模式,彻底改变了以往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池力说,福建法院由此开始对生态修复模式的探索,“办结一件案,恢复一片绿”。

  经过多年实践,“补种复绿”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由涉林刑事案件拓展到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修复模式由“就地补种”拓展到“异地补种”“集中补种”;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近5年多来,福建法院判决适用“补种复绿”案件1300多件,发出数百份“补植令”“抚育令”,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补种复绿”让昔日荒山变青山。

  在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也在全国法院首创“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模式,开创了水污染修复的先河。

  2013年,被告人陈某指使他人暗埋排污管道,将电子公司加工镀件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至九龙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该法院受理了陈某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社会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对陈某提起的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出资购买鱼苗在涉案水域放养。

  如今,增殖放流活动在福建各地广泛开展。今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涉生态案件被告人缴交的罚金和生态修复金,参与厦门和金门同步开展的海洋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共放养10万尾黄鳍鲷、10万尾黑鲷、4只绿海龟。今年6月8日“世界海洋日”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联合多家机构在集美鳌园放生了一万只中国鲎幼苗。

  “增殖放流”让污染水域鱼翔浅底。池力表示,“增殖放流”体现了保护水生态系统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审判理念,“有效发挥了补充生物群体资源、维护流域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的作用。”

  不只是生态修复保护模式不断丰富,福建还完善生态司法衔接互动机制,搭建生态司法共治平台,设立全国首个省级驻省河长办法官工作室、全国首个“水执法与云司法数助治理中心”……生态司法保护的一项项具体实践,让福建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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