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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少女被泼开水烫伤案:行凶者未实施开水灌喉

2019年01月10日 2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江苏通报少女被人泼开水烫伤案情:行凶者未实施开水灌喉

  中新网扬州1月10日电 (记者 崔佳明)2019年1月9日,网络平台转载文章《17岁少女遭开水灌喉,行凶者被判五年半,网友:太少了!》,涉及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徐某美故意伤害一案。

  10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的相关情况通报,有关媒体报道的被害人吴某某被“开水灌喉”的情况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经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伤情照片、被告人徐某美供述及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徐某美并未实施开水灌喉的行为,被害人吴某某的烫伤创面在身体前躯、后躯及大腿等部位,该新闻报道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

  2018年6月27日上午10时40分许,宝应县射阳湖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吴某某(女,17岁,扬州市宝应县人)被严重烫伤。2018年7月10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徐秀美批准逮捕。经审查,6月2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美(女,56岁,扬州市宝应县人)因其丈夫与被害人吴某某母亲存在感情纠葛,遂至吴某某家中找对方理论,因被害人母亲不在家,继而与吴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徐某美持开水壶将壶中开水泼向吴某某,造成其身体多处烫伤。

  对于该案量刑,法院称,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间。合议庭在对本案评议时,在此基础上,既考虑到本案的案发起因、背景及被告人徐某美具有的坦白、部分赔偿等从宽情节,也考虑到被告人徐某美以开水浇烫的残忍方式伤害未成年人、致人伤残的从重情节。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手段,合议庭对被告人徐某美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刑罚明显重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也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范围之内。(完)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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