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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骗69万元10年未获退赔 罪犯已入狱检察机关提出再审

2018年06月25日 1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柳州6月25日电 (周潇男)10年前,广西柳州市民文女士被尹晖骗取人民币69.4万元。两年后,尹晖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由于原判决没有依法责令尹晖退赔,受害人文女士至今未收到被骗款项。为此,文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日前,文女士接到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对她提出的申诉予以支持。

  2007年6月初,尹晖自称有国家机关的朋友,能提前获得国家调整印花税政策的信息,通过炒股票可获取丰厚利润。此后,尹晖又以购买光大银行股票、帮买银行基金为名,分4次共从文女士及亲属手上骗取45.5万元。

  2008年6月初,尹晖谎称额亲戚在香港开了一家投资公司,以投资为名再次骗取文女士21万元。

  从2009年1月至3月间,尹晖谎称自己在香港购买一套房屋,准备通过中介卖出归还投资款,但需付中介费为名,分两次再骗取文女士2.9万元。至此,尹晖共从文女士及其妹妹身上骗取69.4万元。

  2009年5月1日,警方以尹晖涉嫌诈骗将其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尹晖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经3次减刑后,刑期至今年6月30日止。然而,尹晖至今没有退出任何赃款。

  受害人文女士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也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017年12月,文女士向柳州市城中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今年1月26日,柳州市城中检察院出具刑事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此后,文女士以原判决没有依法责令退赔为由,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审罪犯尹晖骗取文女士和亲属69.4万元,已被城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犯罪所得,且罪犯尹晖至今没有退出任何赃款。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原判没有依法责令退赔,适用法律不当,文女士所提的申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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