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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吸毒后到加油站点燃打火机获刑三年

2018年01月26日 19: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柳州1月26日电(韦林汕)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6日通报:一男子吸食冰毒后,开车到加油站打电话、点燃打火机,扬言要“自杀”,最终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法院介绍,2017年3月19日21时左右,李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行驶至柳州市白沙路五一加油站,把车停在加油机前,关窗坐在车里一言不发。加油站工作人员连续几次敲车窗询问得不到应答后,便去服务其他顾客。

  随后,工作人员再次来到李某车窗前,听到他自言自语“我没有钱,有人要对我不利,我不想活了,你走远点,我要点火!”紧接着,李某拿出手机反复拨打电话,并点燃打火机靠近打火机充气瓶制造恐慌。同时,他还大喊大叫,扬言有人要害他,叫其他人不要靠近,否则他就点火“自杀”。

  加油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刻打电话报警。民警、消防人员接警后赶到加油站现场,最终,李某被制服后押上警车带走。经依法提取李某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反应。

  2017年9月13日,柳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李某在庭上供述,事发当天,他吸食“冰毒”后,从鹿寨县驾车至柳州市区,由于吸毒后产生幻觉,头脑不是很清醒,为何会开车到加油站以及加油站发生的事情均记不清了,直到看录像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在加油站内长时间用手机拨打电话,并在加油枪附近使用打火机制造明火靠近打火机冲气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柳北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完)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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