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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鉴定“零容忍”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2017年04月19日 18: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4月19日电 (张全连 朱晓颖)江苏省司法厅19日在南京举行发布会解读《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司法部门对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介绍,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密不可分。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对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确定案件性质,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以及作出正确的处理与裁决具有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公正。

  江苏是全国首批进行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试点省份,从2001开始逐步开展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工作。至2016年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已发展到153个,占全国总数的3.1%。其中,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的机构119家,占全国四类机构总数的4.6%。有司法鉴定人1628名,占全国总量的5.47%。司法鉴定机构年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事项119645件,完成鉴定数量居全国第五,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总数的5.6%。

  据张亦军介绍,作为地方立法,该条例在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条例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违反规定的,由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仪器设备等相关信息;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将在司法鉴定登记、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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