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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内性骚扰者该被公示吗?网友吵翻了

网约车内性骚扰者该被公示吗?网友吵翻了

2020年05月12日 21:16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5月12日电(记者 吴涛)近日,滴滴邀请社会各界共同讨论是否支持公示车内性骚扰者,并表示将参考讨论结果,未来有可能公示性骚扰者。

  支持,还是反对?网友各执己见。

网友主要观点。截图
网友主要观点。截图

  性骚扰“复杂多样”

  据滴滴称,在滴滴平台上,发生过醉酒男乘客骚扰女司机的案例;也有男乘客索要女司机微信的情况;还有男司机在接单过程中播放不雅视频被投诉的案例。

  性骚扰方式可谓五花八门。比如,男司机和女乘客聊天时表示自己是医生,可以给乘客“把脉”检查身体情况,乘客同意后司机借“把脉”机会多次触摸乘客,后经警方查实,该司机并非医生。

  有意思的是,很多情况是醉酒乘客性骚扰司机。2019年12月,滴滴首次对外公布的醉酒乘车数据显示,在乘客醉酒乘车类性骚扰投诉中,大部分是言语骚扰投诉。在少量的肢体骚扰投诉中,司机投诉乘客占比87.6%,乘客投诉司机占比12.4%。

  滴滴称,公共交通、职场和校园当前被普遍认为是性骚扰的高发区。性骚扰事件不仅破坏公众安全感,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如何预防性骚扰一直是国际难题。“性骚扰事件一经核实,不论性骚扰方是乘客还是司机,平台都将从严治理。”

  2015年,《中国青年报》对1899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3.4%的受访者曾在公交车或地铁上遭遇性骚扰,51.7%的受访者遭遇性骚扰时未得到他人帮助。

部分网友评论。截图
部分网友评论。截图

  支持者:不曝光,这些人会越来越猖狂

  该项讨论发起后,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截至5月12日11时,有近40万人阅读了相关内容,近4万人留言表达观点。其中89%的人对此表示支持,认为该公示车内性骚扰者。

  不少网友认为,“公示性骚扰者有震慑作用,降低发生率”;“让车内性骚扰者无处遁形”;“可以加强司机和乘客的防范意识”。

  “我觉得性骚扰者不仅仅要公示,还要纳入征信系统和公安系统备案。”“必须支持,不曝出来,这些人会越来越猖狂。”

  还有一种情况是无形的性骚扰。有网友表示,平时司机师傅私下谈论的话题很多已经构成对异性的骚扰,只是自己不觉得而已,专心开车才是司机师傅的最佳选择。

  有网友讲出自己的经历,“车上司机一直在讲黄色笑话,吓得我也不敢动,一句话不敢说。”

部分网友评论。截图
部分网友评论。截图

  反对者:泄露个人隐私,滴滴无执法权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虽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公示可以起到防范作用,但是涉及到隐私内容,还是需要谨慎。

  “滴滴不是执法部门,直接公示个人信息并不恰当。”“性骚扰定性很难把握尺度,容易小题大做。”“是否构成性骚扰不能凭一面之词,要有证据才行,权利一旦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还有网友认为,不可以公示,要以法律进行惩罚;如果只公示,不惩罚,责任太轻,没有威慑力。

  有一些网友观点较中立,“想问一下,女司机骚扰男乘客,女乘客骚扰男司机怎么算?”“建议仅仅公布法律法规允许、警方立案的性骚扰者。”

  有意思的是,一部分网友认为,“司机性骚扰乘客该被公示,乘客性骚扰司机不公示。”有网友马上对此反驳,“竟然有人选‘只公示司机,不公示乘客’,选这个选项的人,内心是有多么龌龊,吐了。”

资料图:民众使用网约车服务。<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武俊杰 摄
资料图:民众使用网约车服务。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专家观点

  ——平台定性并公示会侵害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我不赞同公开,制止性骚扰和公布性骚扰者名单是两码事。”

  朱巍称,作为网约车平台,处罚的权利是有的,比如解雇司机等;但直接公示性骚扰者,滴滴没有这个权利。

  “而且如何判定是不是性骚扰?平台并不能判定,最好还是保存证据,做好预防和报警。如果滴滴直接定性这个行为并公示,这样做的话是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侵害个人隐私。”朱巍称。

  ——公示有震慑作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这涉及到一个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的话题,即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如何平衡。

  “如果行为人达不到涉嫌犯罪的程度,仅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例如男乘客索要女司机微信而没有其他行为,如公示其信息可能有悖‘比例原则’。”

  “如果行为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则可有限度地公示其个人信息。”

  “如果行为人连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违反,可能只是属于‘行为不当’,情节显著轻微,这种情况下完全不宜公示其个人信息。”

  赵占领还表示,公示车内性骚扰者的信息确有积极意义,既是对行为者的惩罚,也是对他人的震慑。但是,公示行为应当谨慎为之,应当避免有罪推定,遵循比例原则,尊重行为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你怎么看?是否支持公示车内性骚扰者?(完)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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