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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比例不超2%

2019年06月03日 19: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6月3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

资料图:生猪养殖场。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林浩 摄
资料图:生猪养殖场。 中新社记者 林浩 摄

  《通知》指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

  《通知》提到,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

  此外,《通知》明确,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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