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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乱停违法理亏遭遇车损自亦有责

2018年08月19日 05: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车辆乱停违法理亏遭遇车损自亦有责

  老胡说法

  近年来,因为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从本期案例来看,一部分车辆纠纷发生于业主之间,更大一部分则发生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至于纠纷发生的原因,则绝大部分是由于车辆损害、丢失之后,车主索赔引发。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公司负有保障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小区居民也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得违反约定乱停乱放车辆,否则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期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中,小区居民罗先生的摩托车在小区内被偷,诉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罗先生是该小区住户,与小区物业公司有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摩托车在小区内被偷,说明物业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存有瑕疵,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然而,罗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在过道而非小区公用停车位,属于违规乱停乱放,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对车辆丢失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法院最终依照混合过错原则,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公众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培养、增强汽车时代的法治意识。遵守停车规定,不乱停乱放妨碍他人。否则,不仅会受到谴责,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勇)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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