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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如何预防互联网非法集资诈骗?检察官回应

2018年07月12日 11: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警方展新型网络传销团伙作案物品。<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陈骥旻 摄
资料图:警方展新型网络传销团伙作案物品。中新社记者 陈骥旻 摄

  中新网7月12日电 在最高检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指出,民众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会上有记者问: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频发,周辉案涉案金额巨大。在办理周辉非法集资案中有哪些难点?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有哪些?通过周辉案,民众该如何辨识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集资诈骗?

  赵宝琦介绍,周辉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我在受案之初,感觉办理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个方面是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如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即是构成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赵宝琦表示,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我内心逐步形成确信,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而周辉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虚构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二是所集资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反而恣意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

  赵宝琦指出,通过周辉案的办理,我也对互联网集资案件的发生原因和预防作了一些思考。个人认为,当前此类案件多发,可能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中,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

  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多发。

  赵宝琦表示,综合以上方面,个人认为,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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