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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保 浙江在中国率先试点按绩效支付

2017年12月11日 20: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杭州12月11日电 (记者 方堃)为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国率先试点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肝移植术将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

  “中国是个肝癌的高发国家,全世界100个肝癌患者,55个在中国,肝癌是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肝移植是目前治疗肝癌最有效的根治性手段。”中国工程院院士、树兰医疗总院长郑树森11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浙江在中国率先试点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意义重大。

  《通知》规定,该试点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通知》规定,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有三种情况,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此外,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目前,试点工作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4家医疗机构开展。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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