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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 应当进行身体检查

2017年06月27日 11: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6月27日电(汤琪)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27日上午,最高法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该《规定》共计42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十三条明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查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对此表示,“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现场监督,确保看守所如实记录体检结果。”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表示,《规定》立足法律和相关规定,侧重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易发的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其中就包括上述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

  陈士渠介绍,为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规定》还要求,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记者注意到,此外,《规定》第十四条还明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查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检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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