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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将“霾”列入气象灾害 应急处置可“交通管制”

2016年05月26日 12: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北京拟立法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可“交通管制”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曾鼐 摄

  中新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拟立法将“霾”列为气象灾害,要求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并提出,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可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

  26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北京是气象灾害高发区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表示,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约占GDP的1%—3%。在全球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越是经济发达、单位面积经济附加值大的地区,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重,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性也越大。

  他说,北京属于气象灾害高发地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突发性、局地性和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常见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据介绍,2001年至2014年,北京市发生的气象灾害共导致1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灾害,共造成79人死亡、1万余间房屋倒塌,160.2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16亿元。

  “北京发生的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周和平说,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以及相随的城市病,北京市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孕灾环境,和脆弱的城市承灾体。

  他说,近年来,一方面,气象灾害加剧着城市病,另一方面,城市病也改变着局地气候特征,进一步放大着气象灾害的破坏效应。气象灾害与城市病的相互作用,成为特大城市运行的软肋、公共安全的难点,以及城市形象的污损点。

  他认为,究其原因,是气象安全因素没有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估,气象因素与城市建设的制约关系缺乏可控的标准和程序。

  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共六章44条,分为总则、预防、应急处置、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霾”列为气象灾害,指出“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刘振刚表示,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未包含“霾”,原因是在制定条例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霾”列为气象灾害未形成普遍共识。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应当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他解释,主要考虑有三点:

  一是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都有“霾”这一概念,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气象学称其为雾霾,大气环境学称其为污染天气;

  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十分凸显,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三是天津市、河北省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将其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北京市立法中将其列为气象灾害。

  针对霾的防治,条例草案提出,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此外,草案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指出,“公安、交通、水务、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调整或暂停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关闭公园、停工停课、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等应急处置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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